《图书馆论坛》
文章摘要:数字时代读者信息是图书馆的重要资源,基于国家数据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读者信息内部的差异,需要选择精细的刑法保护模式。读者隐私信息具有浓厚的私密性,以隐私权为法益底色;读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以一般人格权为法益本色;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以数据权益为法益原色,基于属性区隔和法益异殊,刑法保护模式也应有所区别。首先,读者隐私信息应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方向,运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对读者隐私信息从严保护;其次,读者个人信息亦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指向,合理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读者敏感个人信息强势保护,对读者一般个人信息恰当保护;最后,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应当以公共秩序保护模式为导向,适用数据类犯罪保护图书馆的权益。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童云峰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4;G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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