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论坛》
文章摘要:图书馆所具有的基础性、公益性、公共性等特点决定了国家在图书馆权利保障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图书馆自由权层面所具有的防御权功能需要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而图书馆权利平等权层面所具有的受益权属性则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履行给付义务。基于国内图书馆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以及图书馆权利自身所具有的积极权利属性,可知受益权功能是图书馆权利的主体性功能,其本质是为了改善图书馆发展不均衡的现状、缩小因经济发展不均衡带来的数字鸿沟,进而实现社会实质平等,图书馆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内容比较丰富,包括国家从物质经济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服务规范制定、政策扶持等。现有关于图书馆的立法内容多是对国家给付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具有政策导向性和指导性,需要下一级立法予以更进一步的具化和细化,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燕辉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
论文DOI:10.19764/j.cnki.tsgjs.20210120
论文分类号:G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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